合同條件
“承運人”包括簽發本航空貨運單的航空承運人,以及承運或承諾承呢和運貨物或提供與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他(tā)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特别提款權(SDR)”指國際貨币基金(jīn)組唱腦織定義的特别提款權。
“《華沙公約》”指适用于本運輸合同的下列任何文舞日件: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討志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1929年10月可愛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生票《海牙議定書》”);
1955年簽訂的《海牙議定書》以及1975資事年《蒙特利爾議定書》(1号、2号或4号,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海牙議綠司定書的修改。
“《蒙特利爾公約》”指于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湖慢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2.2 在不(bù)與上述條款沖突的情況下,各承機見運人執行的運輸及其他(tā)相關服務需符合下述規定的要求:
2.2.1 适用法律和政府法規;
2.2.2 航空貨運單中包含的規定,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及相筆老關規則、規定和時(shí)間表(其中規定的起飛和抵達時(shí)間微劇除外)以及适用的承運人運價本中的規定,此類規定均已包含身金在本文件之中,并且可在其提供常規服務的任何機場或其他(tā)貨物會遠銷售辦事處接受檢查。針對往返美國的運輸而言,托運人文鄉和收貨人有權在要求時(shí)免費獲得(de)承運人的運輸條件民音副本。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包括,但不(bù)限于:
2.2.2.1 承運人對貨物(包括易碎或易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舊師的責任限制;
2.2.2.2 索賠限制,包括托運人或收貨人必須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對樹的作為(wèi)或不(bù)作為(wèi)提起索賠或提起訴訟的期限遠算;
2.2.2.3 承運人更改合同條款的權利(若有錢議);
2.2.2.4 承運人拒絕承運權相關規則;
2.2.2.5 承運人的權利以及服務執行延誤或失敗相關限制,包舊木括時(shí)間表變更、替代承運人或飛機的更換以及改還妹航。
5.2 如(rú)果未交付任何托運貨物,如能即使未支付相關運輸費用,也會(huì)考慮大國對此類托運貨物提出索賠。
6.2 針對《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均不(b件木ù)适用的運輸而言,承運人應根據其一般運輸條件和适用員校的運價本中規定的程序,允許托運人通(tōng)過申報更火校高的運輸價值并在需要時(shí)支付附加費從而問跳提高責任限額。
7.2 盡管可能存在任何其他(tā)規定,綠家但針對美國《運輸法》中所定義的“外國航空運輸”而言:
7.2.1 如(rú)果一批貨物滅失、損來麗壞或延誤,則在确定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時(shí)需使用的日信重量應為(wèi)确定該批貨物運輸費用所使用煙紅的重量;同時(shí)
7.2.2 如(rú)果一批貨物的部分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資森則7.2.1中所述貨運重量應根據其價值受此類滅失、損壞或延誤大子影響的同一份航空貨運單所涵蓋貨物件數按比例計算。在一件貨物中一個物品或但河多個物品滅失或損壞情況下,适用的重量應為(wèi)整件貨物的河拿重量。
10.1 如(rú)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收貨人必有信須向承運人提出書面投訴。此類投訴必須符合下述要求:
10.1.1 在貨物損壞情況下,于發現損壞之後立即提出,最遲必須在收貨日期起1女都4日内提出;
10.1.2 在貨物延誤情況下,當自貨物處置權交給指定收厭子貨人起21日内提出;
10.1.3 在貨物未交付的情況下,自航空貨運單簽發日期起120日内提出,火去或者如(rú)果未簽發航空貨運單,自收到承運人著章運輸貨物日期起120日内提出。
10.2 此類投訴可以向使用其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提出,或者向在其的就執行的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的***承運人、***承運人或作動承運人提出。
10.3 除非在10.1中規定的時(shí)限内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否則不上女(bù)得(de)針對承運人提起訴訟。
10.4 除非自飛機抵達目的地日期起兩年内,或者自飛機應抵達日期起兩年内,或這靜者自運輸停止日期起兩年内提起訴訟,否則針對承運人所擁有的任何索賠權均厭拿應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