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背書

關于承運人責任限制的通(tōng)知

如(rú)果行程的最終目的地或某個中途自長停留地點位于出發國家(jiā)之外,則《蒙特利爾公約》或《華都制沙公約》适用,同時(shí)在大(dà)多數情形校業下限制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誤所負的責任。除非申報更高的價值匠可,否則上述公約中規定的承運人責任限制應如(rú)同第4條中民請所述。

 

 

※ 此決議由所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huì)(IA海麗TA)貨運代理人管理。

 

合同條件

 

  1. 在本合同及上述相關通(tōng)知中:

 

“承運人”包括簽發本航空貨運單的航空承運人,以及承運或承諾承呢和運貨物或提供與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他(tā)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特别提款權(SDR)”指國際貨币基金(jīn)組唱腦織定義的特别提款權。

 

“《華沙公約》”指适用于本運輸合同的下列任何文舞日件: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討志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1929年10月可愛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生票《海牙議定書》”);

 

1955年簽訂的《海牙議定書》以及1975資事年《蒙特利爾議定書》(1号、2号或4号,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海牙議綠司定書的修改。

 

“《蒙特利爾公約》”指于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湖慢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1. 2.1 運輸應遵守《華沙公約》或《蒙子聽特利爾公約》中規定的責任相關規則,除非此類運坐都輸不(bù)是适用公約定義的“國際運輸”。

 

2.2 在不(bù)與上述條款沖突的情況下,各承機見運人執行的運輸及其他(tā)相關服務需符合下述規定的要求:

 

2.2.1 适用法律和政府法規;

 

2.2.2 航空貨運單中包含的規定,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及相筆老關規則、規定和時(shí)間表(其中規定的起飛和抵達時(shí)間微劇除外)以及适用的承運人運價本中的規定,此類規定均已包含身金在本文件之中,并且可在其提供常規服務的任何機場或其他(tā)貨物會遠銷售辦事處接受檢查。針對往返美國的運輸而言,托運人文鄉和收貨人有權在要求時(shí)免費獲得(de)承運人的運輸條件民音副本。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包括,但不(bù)限于:

 

 

2.2.2.1 承運人對貨物(包括易碎或易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舊師的責任限制;

 

2.2.2.2 索賠限制,包括托運人或收貨人必須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對樹的作為(wèi)或不(bù)作為(wèi)提起索賠或提起訴訟的期限遠算;

 

2.2.2.3 承運人更改合同條款的權利(若有錢議);

 

2.2.2.4 承運人拒絕承運權相關規則;

 

2.2.2.5 承運人的權利以及服務執行延誤或失敗相關限制,包舊木括時(shí)間表變更、替代承運人或飛機的更換以及改還妹航。

 

  1. 約定的停留地點(可能在必要時(shí)由訊上承運人更改)為(wèi)本文件正面所規定或在承運人時(shí)間表中答術所指示的作為(wèi)航線計劃停靠地點的相應地點(起飛地點和目的地除外數習)。根據本合同需由若幹連續承運人執行的運輸自但被視為(wèi)單次航運。

 

 

  1. 對于不(bù)适用《蒙特利爾公約》的運輸,承運人對貨物滅失、少在損壞或遲延交付的責任限額為(wèi)每公斤22個特别提款權,自公除非有其他(tā)适用的公約,承運人運價或一般運輸條件規匠月定有更大(dà)限額。

 

 

  1. 5.1 除非承運人未經托運人書面許可擴一著大(dà)收貨人的信貸,否則托運人保證根據承運人的運價本、運輸條件和相關紅商規定以及适用法律(包括實施《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的國家(jiā習妹)法律)、政府法規、命令和要求針對運輸支付所有相關費用。

 

5.2 如(rú)果未交付任何托運貨物,如能即使未支付相關運輸費用,也會(huì)考慮大國對此類托運貨物提出索賠。

 

  1. 6.1 針對接受運輸的貨物,《華沙公約》和藍間《蒙特利爾公約》允許托運人通(tōng)過申報更高的運輸價值并在需要時(shí窗技)支付附加費從而提高責任限額。

 

6.2 針對《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均不(b件木ù)适用的運輸而言,承運人應根據其一般運輸條件和适用員校的運價本中規定的程序,允許托運人通(tōng)過申報更火校高的運輸價值并在需要時(shí)支付附加費從而問跳提高責任限額。

 

  1. 7.1 如(rú)果部分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則在确定承運人的責任限器讀制時(shí)需考慮的重量應僅為(wèi)相關貨件的重量。

 

7.2 盡管可能存在任何其他(tā)規定,綠家但針對美國《運輸法》中所定義的“外國航空運輸”而言:

 

7.2.1 如(rú)果一批貨物滅失、損來麗壞或延誤,則在确定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時(shí)需使用的日信重量應為(wèi)确定該批貨物運輸費用所使用煙紅的重量;同時(shí)

 

7.2.2 如(rú)果一批貨物的部分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資森則7.2.1中所述貨運重量應根據其價值受此類滅失、損壞或延誤大子影響的同一份航空貨運單所涵蓋貨物件數按比例計算。在一件貨物中一個物品或但河多個物品滅失或損壞情況下,适用的重量應為(wèi)整件貨物的河拿重量。

 

  1. 适用于承運人的任何責任排除或限制規定均應适用影也于承運人的代理人、雇員和代表,以及承運人使用其飛機或設備進行運輸的任低公何人員及此類人員的代理人、雇員和代表。

 

  1. 承運人承諾以合理的運行調度完成運輸。在适用法律、運價本和政府我男法規允許的範圍内,承運人可以使用替代承運人、飛機或運輸方式,恕不鐘鐵(bù)另行通(tōng)知,但要充分考志員慮托運人的利益。承運人經托運人授權,可以選擇其認為(wèi)合朋說适的航線和所有中途停留地點,或者也可更改或偏離本文人票件正面所示的航線。

 

  1. 收貨人提取貨物并且未提出異議,即視為(wèi光公)貨物已經在完好(hǎo)狀态下按照貨物運輸合同完成交付。

 

10.1 如(rú)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收貨人必有信須向承運人提出書面投訴。此類投訴必須符合下述要求:

 

 

10.1.1 在貨物損壞情況下,于發現損壞之後立即提出,最遲必須在收貨日期起1女都4日内提出;

 

 

10.1.2 在貨物延誤情況下,當自貨物處置權交給指定收厭子貨人起21日内提出;

 

 

10.1.3 在貨物未交付的情況下,自航空貨運單簽發日期起120日内提出,火去或者如(rú)果未簽發航空貨運單,自收到承運人著章運輸貨物日期起120日内提出。

 

10.2 此類投訴可以向使用其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提出,或者向在其的就執行的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的***承運人、***承運人或作動承運人提出。

 

10.3 除非在10.1中規定的時(shí)限内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否則不上女(bù)得(de)針對承運人提起訴訟。

 

10.4 除非自飛機抵達目的地日期起兩年内,或者自飛機應抵達日期起兩年内,或這靜者自運輸停止日期起兩年内提起訴訟,否則針對承運人所擁有的任何索賠權均厭拿應終止。

 

  1. 托運人應遵守貨物運往或運離的任何國家(jiā)我高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政府法規,包括貨物包裝、運輸外到或交付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同時(shí)應在為筆厭(wèi)遵守此類法律和法規而必要時(sh有著í)提供此類信息并将此類文件附于航空貨運單中。承運人上有無需對托運人承擔任何責任,而托運人應就其未能遵守本條款的規定而導緻承運人在通産生的損失或費用向承運人提供賠償。

 

  1. 承運人的任何代理人、雇員或代表均無權變更、修西舊改或廢止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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