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件
“承運人”包括簽發本航空貨運單的航空承運人畫音,以及承運或承諾承運貨物或提供與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他(tā)服務問器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特别提款權(SDR)”指國際貨币基金(jīn)組織定義的特冷火别提款權。
“《華沙公約》”指适用于本運輸合同的下筆睡列任何文件: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門房規則的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1929銀務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她樹稱“《海牙議定書》”);
1955年簽訂的《海牙議定書》以及1975年《蒙特利爾議定書》(1号、拍道2号或4号,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海牙議定書的修改。
“《蒙特利爾公約》”指于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到玩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2.2 在不(bù)與上述條款沖突的情況下,各秒器承運人執行的運輸及其他(tā)相關服務需符合下述規定的要是生求:
2.2.1 适用法律和政府法規;
2.2.2 航空貨運單中包含的規定,承麗白運人的運輸條件及相關規則、規定和時(sh術去í)間表(其中規定的起飛和抵達時(shí)間除外)以及适用的承運人運價本中綠劇的規定,此類規定均已包含在本文件之中,并且答低可在其提供常規服務的任何機場或其他(tā)貨物銷售辦事處接受檢查看呢。針對往返美國的運輸而言,托運人和收貨人有權在要求時(shí)免費獲得(de睡國)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副本。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包括,但不(bù)限于:腦能
2.2.2.1 承運人對貨物(包括易碎或易腐貨物)滅失、損醫和壞或延誤的責任限制;
2.2.2.2 索賠限制,包括托運人或收貨門請人必須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作為(wèi)或不(bù)作為林書(wèi)提起索賠或提起訴訟的期限;
2.2.2.3 承運人更改合同條款的權利(若有);
2.2.2.4 承運人拒絕承運權相關規則;
2.2.2.5 承運人的權利以及服務執行延誤或失敗相關限制,包括時(sh又還í)間表變更、替代承運人或飛機的更換以及改道水航。
5.2 如(rú)果未交付任何托運貨物,即使未支付相關運輸費到時用,也會(huì)考慮對此類托運貨物提出索賠。
6.2 針對《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均門拍不(bù)适用的運輸而言,承運人應根據其一般運輸條件和适用的運價本中規化站定的程序,允許托運人通(tōng)過申報更高的運弟雨輸價值并在需要時(shí)支付附加費從而提高責任限額。
7.2 盡管可能存在任何其他(tā)規定,但針對美國笑外《運輸法》中所定義的“外國航空運輸”而言:
7.2.1 如(rú)果一批貨物滅失、損壞或笑服延誤,則在确定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時(shí)需使用的年冷重量應為(wèi)确定該批貨物運輸費用所使用的重量;同時(s跳用hí)
7.2.2 如(rú)果一批貨物的部分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自睡,則7.2.1中所述貨運重量應根據其價值受此類滅失你雪、損壞或延誤影響的同一份航空貨運單所涵蓋貨物件數按比例計算。在跳道一件貨物中一個物品或多個物品滅失或損壞情朋時況下,适用的重量應為(wèi)整件貨物的重量。
10.1 如(rú)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收貨人必須向黑多承運人提出書面投訴。此類投訴必須符合下述要求:
10.1.1 在貨物損壞情況下,于發現損壞之後立理如即提出,最遲必須在收貨日期起14日内提出;
10.1.2 在貨物延誤情況下,當自貨物處置權交給指定收貨人身外起21日内提出;
10.1.3 在貨物未交付的情況下,自航空貨運單簽飛件發日期起120日内提出,或者如(rú)果未簽發航空貨運單,自收到承林通運人運輸貨物日期起120日内提出。
10.2 此類投訴可以向使用其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提出,或者向在其執行的運輸也在過程中發生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的***承運吃金人、***承運人或承運人提出。
10.3 除非在10.1中規定的時(shí)限說都内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否則不(bù)得(de)針對承技子運人提起訴訟。
10.4 除非自飛機抵達目的地日期起兩年内,或者自飛機應抵達日期起兩年内,窗師或者自運輸停止日期起兩年内提起訴訟,否則唱得針對承運人所擁有的任何索賠權均應終止。